虽然跃居全球汽车产销第一大国,但我国一直缺乏对汽车消费者的“三包”保障,在这方面,远没有达到汽车大国的水准。日前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意见稿),让人们看到了改变这一现状的曙光。
意见稿明确规定,产品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。而在整车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,消费者可选择退货、更换或修理。
汽车退换成可能
直到现在,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,经销商和厂商的解决办法一般是只修不换。但生产者、销售者总以没有“三包”规定来搪塞消费者,消费者除了耐着性子修车,别无良策。
“汽车"三包"如能正式出台,将对车主维权有非常大的意义。”著名维权律师邱宝昌告诉记者,每年的汽车投诉数量非常多,消费者维权一直主要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虽然《产品质量法》也规定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更换、修理。但实践中由于汽车产品比较特殊,不能完全依该法执行,因此消费者只能选择修理,而更换和退货的可能性很小。
意见稿明确,家用汽车产品的“三包”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,“三包”有效期包括整车“三包”有效期,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,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。整车“三包”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,以先达到者为准。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,以先达到者为准。
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,消费者凭“三包”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(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)。符合本规定更换、退货条件,消费者凭“三包”凭证、修理记录、购车发票办理更换、退货。
可操作性还需细化
“意见稿有项目没细则。”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告诉记者,“三包”需要非常强的可操作性的细则指导,从现在的意见稿来看,可能还需要系列的配套细则。另外,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则并未明确,力度明显不足,应予以明确。
蒋苏华认为,意见稿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“三包”,无形中加重了经销商的责任。对于经销商和厂家之间的责任界定也显得有些模糊。
一位经销商向记者表示了他的担忧:“经销商在依照“三包”规定给消费者退换车辆后,和厂家的交涉肯定会成为一场拉锯战。毕竟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,最后经销商将是两头受气。”
再有就是退车中的购车税费损失到底由谁承担,意见稿也没有明确说明。
在退货之后的一些操作上,意见稿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;贷款购车的,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。
蒋苏华告诉记者,但是其他诸如保险、上牌等如何处理,意见稿则没有涉及,只是笼统表示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,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。
另外,意见稿中还指出,涉及“严重安全性能故障”时可要求退换车,涉及“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”时可要求更换总成。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会长苏晖认为,这一条款必须要细化,否则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。
向消费者主导转变
自从2004年公布草案后,汽车“三包”就“只听楼梯响,不见人下来”。历经7年,“三包”为何迟迟难出台,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中的利益难以均衡。
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告诉记者,汽车“三包”多年难产,“主要是由于厂商抵制,厂商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抵制法规出台。”
汽车“三包”背后,实际上是消费者利益与汽车厂商利益的“博弈”。汽车厂商阻扰理由之一,就是认为汽车“三包”规定将会伤害刚起步的汽车产业发展。
但经过多年发展,国内汽车设计、制造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,产品品质和可靠性与2004年时已不可同日而语。特别是自主品牌企业近年来的进步有目共睹。
长城汽车(601633,股吧)副总经理、宣传部部长商玉贵就向记者表示,长城汽车的各款车型完全禁得起汽车“三包”政策的考验。
可以说,与7年前相比,汽车“三包”规定具备了坚实的实施基础,汽车产销量的总体规模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都有了大幅提升,不至于让车企难以承受“三包”代价。
“现在很多企业对自己的产品都有较严格的质量保障规定,比如第八代索纳塔与东风悦达起亚的K5,都提出5年10万公里的质保承诺。”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就此问题对记者表示,“这比“三包”规定中2年4万公里的标准要严格很多。”
意见稿明确传达了一个信号,就是我们的汽车政策开始由企业主导向消费者主导转变。苏晖认为,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看,出台“三包”是一个大方向,是不容改变的。
新版“三包”意见稿
变化一
退车折旧费降低
新版“三包”意见稿规定,除应免费退车的情形之外,消费者退车时,应减去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。
新版的补偿费计算公式为:[(车价款×行驶里程)/1000]×n,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.5%至0.8%之间确定,并在“三包”凭证中明示。而2004年时规定的使用补偿系数n是在0.5%至1%之间确定。两者的变化表明,消费者有可能为退车少掏一部分折旧费。
以购买价15万元、行驶两万公里的一辆车为例,按照新版补偿费计算公式,补偿系数假设为0.8%,那么消费者要支付的使用补偿费为2.4万元。而如果按照2004年时的草案规定,如果补偿系数为1%,那么补偿费就是3万元。两相比较,因为补偿系数的降低,消费者可少掏6000元。
变化二
提供备用车的维修天数加长
新版规定,在整车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,如果单次修理时间(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),超过5日的,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,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。而原来的草案规定是超过2日就要提供备用车。
按规定,修理时间从双方签订修理合同之日算起,到完成修理为止。1次修理时间不足24小时的,视为1日。